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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章天坛宪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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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袁世凯又进一步向全国电告解散国民党的理由:“国民党之所谓党略,大率借改革政治名,行攘夺权力之实。凡可以逞其野心者,虽灭国亡种,茶毒生灵,亦所不惜。……该党标其名曰国民,而专以残民为事,与民意违反,……阴谋诡计,层出不穷,秘密机关,遂经发现。本大总统何能寛容少数乱徒,置四万万人利害于全不顾?不得已,始有解散该党之令。”由于国民党议员“曲庇作乱之逆党……不知有国家,只知有本党;不知有团体,只知有个人……只能将其议员资格取消。云云……”

一个为了民主和共和,努力奋斗,流血牺牲的党,就这样在民主共和的旗帜下被遣散了。让人不能不为袁世凯的独裁而义愤填膺。

但是,没过多少年,就是这个被袁世凯解散了的国民党的一些人,在他们还没有完全夺取政权时,就转过头来,对曾和他在一个战壕里北伐的另党大开杀戒,成千上万的中华民族的优秀子孙,因为为国家和人民过上好日子而战斗倒在血泊中。

把他们拿来和袁世凯比,好像袁世凯要仁慈和人道得多,因为,袁世凯毕竟没有大开杀戒。

从袁世凯,到后来的国民党的一些人,他们在干坏事的时候,都是以人民的名义;言必称他们代表人民。只是不知道,人民通过什么方式,授权于他们。

解散了国民党,袁世凯自以为得计,自以为是大获全胜。其实是给自己的失败埋下了祸根,自掘了坟墓。

唐绍仪说过,民国要想搞好,袁世凯必须和同盟会真心合作。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如果有国民党这个反对党时时地限制、监督和抵制,袁世凯未必能有后来的倒行逆施,乃至遗臭万年。

所以,国民党的被解散是国民党的不幸,其实更是袁世凯的不幸。

草原上有一群野山羊,经常遭到草原上野狼的攻击。人们为了保护这些可爱的野山羊,就把草原上野狼灭杀了。没有了野狼,野山羊应该能够健康成长了吧?没有,野山羊反而越来越体弱多病,大量减少。后来,有了明白人,又把野狼引进草原。野山羊为了生存,不停地奔跑,反而更加强壮。

不同思想、观点、主张能够共存,甚至和睦相处,这样的社会或许会更为健康。

收缴获国民党议员的证书、徽章共三百多件后,计算下来,两院议员仍够得上法定人数,还可以继续开会。

于是,第二次派出军警,把以前曾参加过同盟会、国民党而后来已被袁收买为相友会、公民党等党派的议员的证章、证书搜缴回来。然而,两次搜缴数还是没有超过两院议员的半数。

便又第三次派出军警,把“二次革命”以前已经声明脱离国民党的议员的证章、证书也搜缴回来。这样才使国会因不足法定人数而无法开会。

在参众两院开会时,袁世凯派出军警把门,手持名单,逐一排查,不准撤销资格的议员入内。使二院都达不到会议的有效人数,而使二会瘫痪。

宪法起草委员会也因二十几名委员被取消资格,加之有人辞职,无从开议而宣告解散。

宪法起草委员会的消亡,也就意味着《天坛宪法草案》走进历史。

《天坛宪法草案》简称“天坛宪草”。因于北京天坛祈年殿起草而得此名。辛亥革命后第一届国会成立后,由参众两院各选三十人为宪法起草委员。同年十月三十一日完成《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天坛宪法草案全文:

(中华民国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拟定)

中华民国宪法会议,为发扬国光,巩固国权,增进社会之福利,拥护人道之尊严,制兹宪法,宣布全国,永矢威尊,垂之无极。

第一章国体

第一条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

第二章国土

第二条中华民国国土依其固有之疆域。

国土及其区划,非以法律不得更变之。

第三章国民

第三条凡依法律所定属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人民。

第四条中华民国人民,于法律上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均为平等。

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非依法律不受逮捕、监禁、审问或处罚。

人民被羁押时,得依法律以保护状请求法院,提至法庭审查其理由。

第六条中华民国人民之住居,非依法律不受侵入或搜索。

第七条中华民国人民通信之秘密,非依法律不受侵犯。

第八条中华民国人民有选择住居及职业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第九条中华民国人民有集会、结社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第十条中华民国人民有言论、著作及刊行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第十一条中华民国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中华民国人民之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但公益上必要之处分,依法律之所定。

第十三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诉讼于法院之权。

第十四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请愿及陈诉之权。

第十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

第十六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从事公职之权。

第十七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纳租税之义务。

第十八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服兵役之义务。

第十九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受初等教育之义务。

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

第四章国会

第二十条中华民国之立法权,由国会行之。

第二十一条国会以参议院、众议院构成之。

第二十二条参议院以法定最高级地方议会及其他选举团体选出之议员组织之。

第二十三条众议院以各选举区比例人口选出之议员组织之。

第二十四条两院议员之选举,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五条无论何人,不得同时为两院议员。

第二十六条两院议员不得兼任文武官吏,但国务员不在此限。

第二十七条两院议员之资格,各院得自行审定之。

第二十八条参议院议员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选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众议院议员任期三年。

第三十条两院各设议长、副议长一人,由两院议员互选之。

第三十一条国会自行集会、开会及闭会,但临时会由大总统牒集之。

第三十二条国会开会期为四个月,但得延长之。

第三十三条??国会常会于每年三月一日开会。

第三十四条国会临时会之牒集,于有左列情事之一时行之:

一、两院议员各有三分一以上之请求;

二、国会委员会之请求;

三、**认为必要。

第三十五条国会之开会及闭会,两院同时行之。

一院停会时,两院同时休会。

众议院解散时,参议院同时行之。

第三十六条国会之议事,两院各别行之。同一议案,不得同时提出于两院。

第三十七条两院非各有议员总额过半数之列席,不得开议。

第三十八条两院之议事,以列席议员过半数之同意决之。可否同数取决于议长。

第三十九条国会之议定,以两院一致成之。一院否决之议案,同一会期内不得再行提出。

第四十条两院之议事公开之,但得依政.府之请求或院议秘密之。

第四十一条众议院认大总统、副总统有谋叛行为时,得以议员总额三分二以上之列席,列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弹劾之。

第四十二条众议院认国务员有违法行为时,得以列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弹劾之。

第四十三条众议院对于国务员,得为不信任之决议。

前项决议用投票法,以列席员过半数之同意成之。

第四十四条参议院审判被弹劾之大总统、副总统及国务员。

前项审判,非以列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不得判决为有罪或违法。

判决大总统、副总统有罪时,应黜其职,其罪之处刑,由最高法院定之。

判决国务员违法时,应黜其职,并夺其公权,如有余罪时,付法院审判之。

第四十五条两院各得建议于**。

第四十六条两院各受理国民之请愿。

第四十七条两院议员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或请求其到院质问之。

第四十八条两院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

第四十九条两院议员除现行犯外,非得各本院或国会委员会之许可,不得逮捕或监视。

两院议员因现行犯被逮捕时,**应即将理由报告于各本院或国会委员会。

第五十条两院议员之岁费及其他公费,以法律定之。

第五章国会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国会委员会,于每年国会常会闭会前,由两院各于议员中选出二十名之委员组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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