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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章 案件的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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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因斯担心,如果大卫·希尔的律师知道我用交换性豁免为条件来招供行贿罪,那么在‘美国政府诉大卫·希尔案’中,他们就会全力以赴的攻击伯格曼证词的可信度,以及伯格曼在大卫·希尔一案中作证的动机是否纯正。”

“嗯,可以理解,检察官会认为你是为了脱罪才故意去栽赃大卫·希尔,这样不管法庭怎么判,在舆论上他们可以以此作为反击,而且胜算很大。”

“是的”伯格曼点点头“露丝伯格小姐也是这么说的,但海因斯不死心,他一定要把这个案子拿下来,为此他又反复再其中折腾,就有了今天这个协议认罪的方案。”

具体来说,几方找到了一个新的解决方法,但目的依然是和原先一样的:由联邦法官判决一项罪行的刑期(选择较轻的那项罪名-违反联邦食品条例,然后以有认罪表现为由,从轻处理),但不要求州法官预先正式保证按照协议行事。

而是在联邦法官宣判后,由州特别检察官向州量刑法官提出建议:不在联邦法院的判决上加刑,州法院随即立刻判决。

这样的话看起来就不保险了,但海因斯表示联邦法官弗兰克尔向来公正严明,这点举世闻名,他不会重判,而州法官利亚德处于谨慎考虑,不作出书面承诺,也是可以理解的。

而且这样还能避免之后大卫·希尔方面继续找麻烦。

同时在谈判中州法官利亚德还公开表示“我已经告诉律师和检察官,一般情况下我接受检察官判处最轻处罚的建议,我认为这次并没有理由去破例。”

这实际上是个口头承诺,通常而言法官极少当众承诺,可一旦做出了,就意味着不会食言。

当然他还警告伯格曼“不管联邦法院怎么判,州法院都有可能顶格判决”。

因为这些谈话都要被记录,利亚德法官的“威胁”被大家一致认为纯属走过场,毕竟大家达成共识“伯格曼只会被判一次刑”,即由联邦法官弗兰克尔来宣判!

“所以,最终达成协议,我承认行贿,但海因斯承诺通过司法技术性手段来轻判我,行贿罪只是列在上诉书上,实际上只要以违反联邦卫生条例去坐几个月的牢就行。”

难怪啊。

爱德华恍然大悟,为啥之前只判伯格曼四个月有期徒刑-这对于厨房里出现蟑螂而言确实是重判了,但对于向国会议员行贿而言,呵呵,罚酒三杯,如果米利坚也有这个规矩的话。

现在他像是被打通任督二脉似的,对这个案子的来龙去脉都门儿清了。

“那么联邦检察官所罗门·布隆海姆在这案子里扮演了什么角色?”他又问道。

“所罗门,我只是在签认罪协议的时候见过他一次,事实上这件事情从头到尾都是州特别检察官查尔斯·海因斯在搞”伯格曼摇摇头。

“一开始就是他盯上我的,开始对我各种询问,最后又是他牵头检察官和法院来做认罪协议。我就是搞不懂,既然如此,这个案子他一个人拿下不就好了,为什么还要把所罗门拖进来……”

“是啊。”爱德华也挠头“算了这个反正也不是大问题。没准就是海因斯讨好所罗门呢……”

伯格曼点点头“谁知道他们在想什么?我因为厨房里有蟑螂被判了四个月,但是司法部门里爬满了蟑螂却依然不影响这个国家的伟大。”

“所以,艾德,希望你帮助我,我相信露丝伯格小姐的能力和眼光。”

爱德华见问不出什么来后,便起身告辞。

回到那栋小楼里,他靠在沙发上,睡意全无,脑子依然是这个案子。

该有的碎片都有了,总算能拼起个全貌来。

但似乎还缺点什么。

那就是为什么,纽约州最高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利亚德法官会“毁约”。

他翻出卷宗,再次仔细研究起那份认罪协议来。

随着对案情的逐渐了解,这份协议在他眼里也展现出更多的东西来。

在协议的附件中,他看到了不同寻常的东西。

所罗门提出的,姑且称之为“联邦/州联合办案”模式,并非其独创,历史上就有过好几个判例,但随着法律的逐渐完整,以及司法体系的日渐完善,近年来已经很少见到,课堂上也不说。

“联办/州联合办案”的核心是“同时”。

这是司法形式上的要件。

从之前的案例来看,联办/州检察官在不同地点的同一时刻分别向联办/州法官递交一摸一样的上诉书,法官签收后;会选择在同一时间对外发布判决书,针对两个不同罪名,做出相同的量刑决定,最后就是合并执行问题。

但在伯格曼这里,纽约州的利亚德法官却掉了链子,他不但判了伯格曼两年有期徒刑,而是在联邦弗兰克尔法官宣判后两天才做出这个判决的。

结果“联邦/州联合办案模式”不管是形式还是内容乃至记过都被他这一举动打个稀烂,形成了一个司法笑话和烂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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